二、评估定级标准
1、严格执行评估定级标准。我市以文化部制定、省文化厅颁发的《全国(湖南)乡镇综合文化站评估定级标准指导纲要》为基本依据,结合试点要求,对评估定级标准进一步细化(附件二、三)。各县市区要从有利于促进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和管理,提高其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出发,严格掌握标准,凡不具备上等级必备条件的,不能定级。等级分数线:一级站不得低于900分,二级站不得低于800分,三级站不得低于700分。
2、严格控制评估定级比例。等级站总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各县市区文化站总数的45%,其中一级站不得超过10%,二级站不得超过15%,三级站不得超过20%。
3、严格评估定级取数标准。所有评估定级数据,除评估标准另有规定外,一律以2012年12月底的数据为准。
4、街道办事处文化站评估定级工作参照乡镇文化站评估定级有关要求和标准进行。
三、评估定级工作步骤
全市第一次乡镇综合文化站评估定级工作,从2013年5月组织实施,至2013年底完成。具体组织实施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组织发动阶段
5月底以前,市文广新局制订评估定级工作实施方案,召开会议进行安排部署。
6月15日前,各县市区制订评估定级工作实施方案,并报市评估办;6月底以前进行初评,审核、填报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摸底表(附件四),报市评估办初审、汇总。
因站舍建设等原因暂未对外开放的文化站,须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书面报告,县市区评估办签署意见,于6月25日前报市评估办批准后,方可不参加此次评估定级。
2、实地评估阶段
7-8月,各县市区全面展开评估定级工作,对区域内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进行实地评估。
8月底以前,将评估定级工作总结和评估数据、评估定级结果(附件五),报市评估办。
3、督查验收阶段
8月上旬,市评估办对各县市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9月,市评估办组织评估组进行检查验收。每个县市区复查、抽检3-5个文化站。
4、工作总结阶段
10月10日前,我市复核、汇总评估定级工作情况,报省文化厅。
10月下旬,迎接文化部、省文化厅抽查。
11月,省文化厅拟定定级意见,并向社会公示,2014年初正式公布。
四、评估定级工作机构
为加强对全市此次乡镇综合文化站评估定级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督查,确保评估定级工作圆满完成,成立全市乡镇综合文化站评估定级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钟才文 范晓平
副组长:贺国华
成 员:邵远成 王 桢 刘满红 聂小高 朱健科
领导小组下设评估专家组,由贺国华兼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文广新局文艺科,由王桢兼任办公室主任。朱健科负责市评估办日常工作,联系电话0738-8218001 13786871186;电子邮箱:22909855@qq.com
五、评估定级工作要求
1、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各县市区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财政的支持,把评估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成立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建评估工作组,明确专人负责,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保各项工作抓紧抓好抓落实。
2、要实事求是,严格标准。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注重实地调查,运用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问民意、评优劣等多种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评估方式,严格评估定级数据的把关审核,严格执行评估定级标准,坚决杜绝和防止弄虚作假。
3、要以评促建,加强管理。各县市区要抓住评估定级的契机,对文化站基础设施、业务建设和服务水平等进行一次全方位的检查,加强乡镇综合文化站数据库建设。把评估定级结果与公共文化事业建设考评结合起来,并与基层政府的绩效考核、乡镇综合文化站的评比、奖励挂钩,针对评估定级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定相应对策,进一步提高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与服务水平,推动和加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附件二
乡镇综合文化站上等级必备条件
一、站舍建筑面积按照省定标准建设,不少于300平方米;
二、有达标的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服务室;
三、在落实文化部、财政部规定免费开放保障经费前提下,地方财政拨款的业务经费不少于2万元;
四、每年举办综合性大型文化活动不少于1次,举办单项性文体活动不少于3次;
五、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
六、无重大安全和责任事故。
附件三
乡镇综合文化站评估定级标准
本标准分为五个部分,共1000分。其中:
一、办站条件:350分
二、队伍建设:100分
三、公共服务:410分
四、领导管理:100分
五、提高指标:40分
标号 | 指标 | 起点指标 | 分值 | 说明 |
1 | 办站条件 | | 350 | |
11 | 设施建设 | | 190 | |
111 | 站舍建筑面积(平方米) | 500↑ 400-500 300-400 300 | 100 80 60 40 | 1、文化站所内含的影剧院、出租房屋不计入站舍建筑面积。 2、站舍建筑面积超过 500㎡,另加5分。 3、文化站出租用房用于非文化类项目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的扣10分,超过总建筑面积1/3的则扣5分。 4、办公用房面积超过1/3的扣10分。 5、文化站建设档案资料不全的扣2分。 |
112 | 室外活动场地面积(平方米) | 500↑ | 10-20 | 1、室外活动场地达到500㎡的计10分,没有不得分。 2、室外活动场地500㎡-1000㎡,且建有文艺演出舞台的计20分。 3、室外活动场地1000㎡以上,且建有文艺演出舞台的计20分,并加5分。 |
113 | 设有多功能厅、辅导培训、图书阅览和电子阅览室(共享工程活动室)(个) | 4↑ | 10-30 | 1、综合文化站建设有多功能厅、图书报刊阅览室、培训教室、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室,且各室使用面积达到30㎡的,计10分,每多设一个活动室加2分,最多加10分。 2、多功能厅使用面积达到30㎡↑-70㎡、图书报刊阅览室(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室、培训教室)30㎡↑-50㎡,计15分。 3、多功能厅使用面积达到70㎡↑-90㎡、图书报刊阅览室(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室、培训教室)50㎡↑-70㎡,计20分。 4、多功能厅使用面积达到90㎡↑-110㎡、图书报刊阅览室(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室、培训教室)70㎡↑-90㎡,计20分。 5、多功能厅使用面积110㎡以上、图书报刊阅览室(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室、培训教室)90㎡以上,计30分,并加5分。 |
114 | 设有宣传橱窗、板报栏、文化走廊(平方米) | 15↑ | 10-20 | 1、综合文化站内宣传橱窗、板报栏、文化走廊设置面积达到15㎡的,计10分。 2、宣传橱窗、板报栏、文化走廊设置面积15↑-25㎡ 的, 计15分。 3、宣传橱窗、板报栏、文化走廊设置面积达到25㎡以上,计20分。 |
115 | 站容站貌(含地理位置、建筑设计、环境卫生、绿化美化、文化氛围等) | 优 良 合格 | 20 15 8 | 1、文化站建在交通便利、人口集中、方便群众参加文体活动地域,馆舍为单体独栋建筑,庭院环境绿化、美化、净化整齐划一,室内布置文化氛围浓厚的为优秀,计20分。 2、文化站建在交通便利、人口相对集中、方便群众参加文体活动地域,馆舍为单体独栋建筑,庭院环境绿化、美化、净化较好,室内布置文化氛围浓厚为良好,计15分。 3、文化站建在交通相对便利、人口相对集中、群众参加文体活动较为方便地域,馆舍为单体独栋建筑,庭院环境绿化、美化、净化一般,室内布置文化氛围一般的为合格,计8分。 4、文化站外观设计融入地方建筑特色,造型饱含文化元素或按照省文化厅提供的设计施工图纸建设的加5分。 5、文化站庭院环境绿化、美化、净化差的,扣5分。 |
12 | 器材设备 | | 100 | |
121 | 演出、阅览、培训、展览、体育健身五类设备齐全 | 齐备 基本齐备 | 20-40 | 1、以省文化厅统一配置的10万元标准设备器材为基准,设备全部安装、使用管理到位,自身没有配置健身器材的为基本齐备,计20分。 2、以省文化厅统一配置的10万元标准设备器材为基准,设备全部安装、使用管理到位,并自身配置了体育健身器材的为齐备,计30分。 3、文化站内有灯光、音响(配发的不计入)、舞台、服装等演出价值设备器材超过20万元以上的,计40分,并加10分。 4、以省文化厅统一配置的10万元标准设备器材为基准,文化站内所配置设备每少一件,扣5分。 |
122 | 信息网络传输设备(台) | 达标 基本达标 | 10-20 | 1、以省文化厅统一配置的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乡镇服务点设备为基准,设备全部安装调试、使用管理到位,评为基本达标,计10分。 2、文化站信息网络设备达到文化部下发的《2011年度公共电子阅览室设备配置标准》(乡镇一级配置标准为24项,其中必配项16项、选配8项,可自行选配)的评为达标,计20分。 3、建成文化共享工程乡镇基层中心的加10分。 4、省文化厅统一配置的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乡镇服务点设备,没有正常使用或使用管理不到位,扣5分。 |
123 | 站办图书馆(室)藏书(千册);订阅报刊(种) | 3千册、6种↑ | 10-20 | 1每种书复本超过5册按5册计算。 2、站内图书馆(室)藏书3千册、6种以上报刊杂志计10分。 3、站内图书馆(室)藏书3500册、10种以上报刊杂志计20分。 4、站内图书馆(室)藏书3500册以上,每增加200册,加1分,最高加10分。 5、没有《中国文化报》扣1分 |
124 | 年新增设备(万元) | 1 | 5-20 | 设备更新投入以最近3年平均数为准,平均投入1万元/年,计5分;平均投入1.5万元/年的,计10分;平均投入2万元/年的,计15分;平均投入3万元/年以上的,计20分。 |
13 | 年度经费 | | 60 | |
131 | 年度业务经费拨款(万元) | 2↑ | 10-30 | 1、“免费开放”的基本文化服务经费5万元不计入其中。 2、年度业务经费拨款达到2万元,计10分;纳入财政预算加计10分。 3、年度业务经费拨款5万元,且纳入财政预算,计满分。 4、年度业务经费拨款5万元以上每增加1万元,加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15分。 |
132 | 年度公用经费财政拨款人均(万元) | 0.8 0.6 0.4 | 30 20 10 | 人均年度公用经费低于0.4万元的,计5分;低于0.2万元的,不计分。 |
2 | 队伍建设 | | 100 | |
21 | 文化站专职人员配备(人) | 4↑ 3 2 | 30 20 10 | 1、不含兼职,专职是指年度直接从事文化站工作时间不低于240天。 2、专职人员配备2人,计基本分10分。每增加1人,加10分,加至30分为止。 3、正式列入当地全额事业编制另加10分。 |
22 | 文化站长素质 | 优 良 合格 | 20 15 10 |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相当于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事业心强,有较强专业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可计满分。拥有文化专业技术职称,另加5分。 |
23 | 人员培训 | | 50 | |
231 | 人员参加县文化馆、图书馆培训率(%) | 100 90 | 15 10 | 未参加过业务培训的,不予计分。 |
232 | 人员参加培训、继续教育学时达到每年48学时的比例(%) | 70↑ | 8-15 | 未参加过培训、继续教育的,不予计分。达到70%计基本分8分,每提高10%加3分。达到90%以上,计满分。 |
24 | 站办业余文艺团队(支) | 4↑ | 10-20 | 文化站辅导、扶持的业余文艺团队可计算在内。4支计基本分10分,少于4支扣5分。每增加1支加2分,最高加至20分。 |
3 | 公共服务 | | 410 | |
31 | 站办活动 | | 130 | |
311 | 每周对公众开放提供服务的时间(小时) | 35↑ | 10-20 | 包括电子阅览室开放时间。达到标准计基本分10分,天天开放计满分。低于标准扣5分。 |
312 | 常设免费活动项目(项) | 5↑ | 10-20 | 达到5项计基本分10分,少于5项扣5分,每增加1个项目加2分,加至20分为止。 |
313 | 公示文化服务内容 | 优 良 合格 | 10 8 5 | 公示内容:项目、时间、地点、组织者。实行了公示可计基本分,有美观、齐全的公示牌计满分,未公示不计分。 |
314 | 组织综合性大型文化活动(次) | 2 1 | 20 10 | 综合性大型文化活活动是指面向全镇群众、内容为综合性的活动。2次以上的,每增加1次加5分,最高加分不超过15分。 |
315 | 举办单项性文体活动 | 6 4 | 20 10 | 不含展览、培训、读书、非遗展示、共享工程活动。6次以上每增加1次加2分,最高加分不超过10分。少于4次的,每少1次扣2分,未举办不计分。 |
316 | 举办展览(次) | 5 3 | 20 10 | 不含常设性非遗展示。5次以上计满分,且每增加1次加2分,最高加分不超过10分。仅举办1-2次展览,计5分。 |
317 | 编办文化走廊、宣传橱窗、板报等(期) | 10 8 | 20 10 | 10期以上每增加1期加2分,最高加分不超过10分。少于8期的,扣4分。未编办不计分。 |
32 | 指导、辅导 | | 60 | |
321 | 指导、辅导本镇辖区内的村文化室所占比例(%) | 90↑ 70↑ 60↑ | 20 15 10 | 50%以下的,计5分。每低10%扣2分,扣完基本分为止。 |
322 | 为辖区群众举办讲座和培训(次) | 4 3 2 | 20 15 10 | 仅举办1次计5分,未举办不计分。 |
323 | 为辖区内文化骨干(文艺团队)举办文体培训(次) | 6 4 2 | 20 15 10 | 仅举办1次计5分,未举办不计分。 |
33 | 图书借阅 | | 60 | |
331 | 年藏书流通每册书(册次) | 0.4 0.3 0.2 | 30 20 10 | 指总流通册次/藏书量 |
332 | 年度开展优秀读物推荐和读书活动(次) | 5 4 3 | 30 20 10 | 少于3次计5分,未开展不计分。 |
34 | 数字化服务 | | 60 | |
341 | 利用共享工程资源开展活动(次) | 5 4 3 | 30 20 10 | 少于3次计5分,未开展不计分。 |
342 | 利用共享工程资源开展信息服务,编辑文艺、信息等刊物、资料(期、次) | 5 4 3 | 30 20 10 | 少于3期、次计5分,未编辑不计分 |
35 |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 | 60 | |
351 | 年举办非遗活动(含表演、展览、比赛、传承培训)(次) | 5 4 3 | 30 20 10 | 少于3次计5分,未开展不计分。 |
352 | 建立完整的民间艺术、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 | 优 良 合格 | 30 20 10 | 评估期内有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含传承人)的收集、整理、申报,进入名录的加10分。 |
36 | 文物保护宣传和文化市场监督 | | 40 | |
361 | 文物保护宣传 | 优 良 合格 | 20 15 10 | 有记录档案、保护标志及说明,有相关制度,有日常检查,有宣传。 |
362 | 文化市场监督 | 优 良 合格 | 20 15 10 | 有健全的文化市场监督制度,有日常巡查监管记录,有违规处理建议。 |
4 | 领导管理 | | 100 | |
41 | 当地党委、政府重视, | 优 良 合格, | 20 15 10 | 每年专题讨论文化工作2次以上。加分指标:列入乡镇年度工作计划的加5分。 |
42 | 建立完整的档案 | 优 良 合格 | 20 15 10 | 站内各项档案管理规范有序。 |
43 | 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 | 优 良 合格 | 20 16 12 | 重点是业务、财产、安全保卫制度、应急方案、工作计划、工作总结6项。以12分为基数缺1项扣2分。 |
44 | 服务监督 | 优 良 合格 | 20 15 10 | 包括设意见箱,公开监督电话,定期召开公众座谈会。对群众的意见或投诉认真研究,回复并整改落实。 |
45 | 公众满意度(%) | 80 | 20 | 调查表发放数量不少于100份,回收率不低于80%,满意率不低于80%。对回收的调查表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意见,改进服务。 |
5 | 提高指标 | | 40 | |
51 | 文化站3年来被上级党委、政府或各部门表彰、奖励 | 省级 市级 县级 | 15 10 5 | 按表彰、奖励级别计加分,最高加至30分. |
52 | 文艺创作获奖(件、次) | 省级 市级 县级 | 15 10 5 | 本站及培养辅导的人员创作、演出的作品(节目)获县级以上奖励,或在县级以上刊物发表。 |
53 | 服务创新和特色活动 | | 10 | 是指连续开展三年以上、有地方特色并产生广泛影响,在地市级以上媒体宣传报道。 |
总计 | | | 1000 | |